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74564029J
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鉴刚
联系电话:157****5018
申请调取单位: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正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堤街640号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正街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以下证据:
1. 导致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首次举报档案(专利举报):举报人身份信息、身份证、联系方式、举报登记表、书面举报原件、受理台账、内部审批及处理记录;
2. 申请人公司被列入异常名录并在申请人的陪同之下上门核查之后,又出现了多次不明举报,导致该所短期内频繁安排不同的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并询问邻居,请调取继首次举报之后新出现的全部举报的如下材料:举报人身份信息、身份证、联系方式、举报登记表、书面举报原件或口头举报事项、受理台账、内部审批及处理记录。
事实与理由
本案被告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导致原告公司陷入僵局,面临注销风险。原告有充分理由怀疑,该系列事件背后存在竞争对手恶意操纵的情形。
现有线索证实:存在外部关联组织,授意他人吹毛求疵、借题发挥、恶意举报,操控已故股东家属拒不配合手续办理,双向干预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机关,以逼迫申请人注销公司为目的,涉嫌恶意妨害生产经营。尤其是在继首次举报之后,又无中生有,频繁多次恶意举报,严重干扰了市场监督管理所及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现调取全部举报档案,是查实举报是否恶意、判断被告不予登记行为事实基础是否错误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本案核心事实认定,可以确认本案与背景的关联事实(详见附2),从而能确定本案的幕后真相,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举报人身份及举报材料是查明以下事实的关键证据:
| 待查事实 | 证明目的 |
举报人是否与原告竞争对手存在关联 |
查明本案是否受待确认背景控制 |
举报是否属于恶意举报、借题发挥 |
查明举报动机是否正当 |
举报内容是否明显夸大或虚构 |
查明是否符合恶意举报特征 |
监督管理所的处理程序是否合规 |
查明短期内多次上门核查是否受待确认背景控制 |
上述证据由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正街市场监督管理所保存,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调取。
此致
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 期:2026年7月15日
附:
1.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信息;
2. 本案与背景的关联事实。
1.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信息
2、本案与背景的关联事实
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运营了二十多年的软件公司,曾从事的行业领域包括IT行业、教育行业、勘察内业、哲学社会科学,每个产品最终均引发过全国性针对性的行业运动,运动的目的有两个,第一个是吸引举国力量来夺功,第二个就是垄断或破坏市场。竟争对手组织规模庞大、控制市场滴水不漏,可策反公司创始人周围的每一个人、每一个用户,甚至有能力让整个行业消失,其能力基础是金钱、权力、关系和人海。
2024年初,软想公司被迫改变了斗争策略,完成软想工勘软件系统9.2版之后,就把成果演示视频置于公司网站上,暂时不再发展该产品,转而去干其他事,任由对方追踪、模仿、折腾,然而,到目前为止,两年多时间过去了,对方仍然无法模仿,这令对手如坐针毡,还令对手长期针对原告的污名化工作无法落地、甚至可能遭到反噬。
为了应对软想公司的以上斗争策略,自2024年以来,竟争对手组织针对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的迫害表示出了新动向,从打击软想创始人吴洪钢(吴鉴钢、吴鉴刚)个人生存、贬损公司商誉、摧毁公司主体资格等三个方向同时发力,吴鉴刚被迫偶尔临时从事一些体力活动时,对手也总有办法追踪到位并设置障碍,心理战法层出不穷,障碍手法千变万化,滴水不漏的防控、干扰、违法和犯罪,都是为了确保吴鉴刚不可能有任何存活、翻身和发展的途径,软想创始人现在被迫公开通过法律手断进行还击,在公司网站上新开通了“抗击违法”频道专门公示相关的法律事件及其进展。
软想创始人在创业前的姓名叫吴智勇,创业期间多次改名是因为听网上前辈说从某公司出来的人创业会受到追踪、创业很难成功,改多次的原因是想把曾用名完全覆盖掉,开始创业时还阅历尚浅,并不知道改名不仅毫无作用,还会加剧追踪。
本案对手侧重于摧毁公司主体资格,其他案件的打击方向详见软想科技官网,将逐步公布更多,软想公司网站主页网址:https//www.ruanxiang.com
竟争对手组织事先知道软想公司有一位小股东何林中去世,知道公司有专利因未缴保护费而过期,也知道原告一直有一个注册地址门牌号瑕疵,便据此构想出了一个自认为是万无一失的方法逼原告注销公司:
首先找一个网站专利状态未同步更新的借口吹毛求疵、借题发挥、对原告进行恶意举报,从而引发利用门牌号瑕疵让软想公司列入异常名录,又利用解除地址异常必须要所有股东签字的关卡,操控已故股东家属拒不配合签字,按现有法律,只要已故股东家属不配合签字,行政审批机关不变更地址、市场监管部门不解除异常就都不违法,软想公司就必须注销整个公司。
原告曾两次到武汉市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试图解决公司的困境:
第一次:直接办理地址变更及股权继承。先是想直接办理地址变更,工作人员说必须所有股东签字才能办,由于公司有一位股东去世,客观上无法做到每个股东签字,接着便改为先办理股权继承,但是,已故股东家属方在竟争对手的幕后干预下又拒不配合办理,竟争对手幕后干预证据详见附件六-5,最终地址变更及股权继承手续均无法进行,公司面临注销的危险。
第二次:直接办理股东除名。鉴于公司运营完全陷入僵局,原告经审查后发现已故股东未尽到出资义务,对此已故股东的家属也无异议,且经书面催缴两个月后仍未缴纳出资,原告便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取消已故股东何林中股东资格的决议,并成功送达其家属签收,原告据此便第二次到政务服务中心,这一次是办理股东除名,相关法律手续齐全,但行政审批局仍不同意,详见附件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二次办理时,在当场不能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的情形下,工作人员在接收材料时不提供收件回执、退回登记材料时拒盖骑缝章,说明登记机关心虚、有规避责任的意图,因此,登记机关对相关证据争议必须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用尽举国之力都不能完成的工作,就应该放开市场,让真正有实力的人去搞,********,从个人生存,公司商誉,公司主体资格三个方向同时发力破坏,更是严重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