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案听证申请、公示告知书、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15日发出,6月17日由深圳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窗口签收,6月23日转案件承办部门。
       本次提交内容包含如下四项内容:1 听证申请书;2 公示告知书;3 法律意见综述;4 监督申请书修订版
       其中,4 监督申请书修订版就是“抗击人社局及法院违法”专栏中的全部内容,下面公示其他三项内容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姓名:吴鉴刚
性别:男
出生日期:*********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40104********1636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联系电话:157******** 
其他当事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名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 (简称:人社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8005号人才园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403006955832485
法定代表人:王楚宏
职务:局长 
原审生效裁定案号:(2025)粤03行终1269号
行政监督案号:深检控申行监【2026】***号, 深检行监【2026】***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就本案依法召开听证会,当面听取申请人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核查案件事实,依法开展监督审查工作。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诉人社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3行终1269号行政裁定,已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该案已于2026年5月28日由贵院正式受理,并于2026年6月9日发出办理案件检察人员通知书。
       本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并且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案件处理方面存在重大争议    
       本案在一审阶段立案后5天发传票、接着8天开庭,本人作为外地当事人,当时还有关键证据来不急收集,还要学习相关法律,还有其他大量工作也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好准备,被迫进行网上开庭,以节省出一点出差及出差准备时间,实际网络开庭时,又出现了持续的、多种不同成因的、目的指向明确的精准技术故障,最后又出现了庭审笔录篡改、被发现后又紧急剥夺诉权等恶性事件,二审、再审也未询问、未开庭。
       也就是说三级法院均利用程序瑕疵一直完全剥夺了申请人直接面对面的辩论权,这一权利在监督审查阶段有必要通过举行一场听证会进行弥补。本案三级法院均各自说自话,完全不考虑起诉理由、上诉理由、再审理由,直接表现出了一种案情高深莫测、复杂透顶、不屑听取原告意见的处理态度,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争议极大,原告完全不认可,所以,必须通过当面对质,才能把案情彻底搞清楚。

二、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争议
       本案一审、二审均出现了篡改或直接删除关键事实的问题,即篡改庭审笔录、隐匿漏缴社保、删除误导退保,这自然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的性质,从而导致法律适用必然出错,由于人为篡改基础事实属于刑事犯罪,争议更为重大。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
       1. 本案属于典型的“程序空转”案件,需要通过听证会实质性化解争议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审理,但核心的法律争议——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始终未得到实体审理。三级法院均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从程序上驳回,导致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主张被阻隔于司法大门之外。这类“程序空转”案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治理的问题。召开听证会,可以让各方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程序中首次有机会面对面陈述观点,有助于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应当启动抗诉程序,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从而实质性化解争议。
       2. 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社会影响,召开听证会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1)案件本身具有典型性:本案反映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司法改革要求在个别案件中未能得到有效落实的问题。通过公开听证,可以向社会传递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积极信号。
        (2)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示范效应:本案审查结果将对类似“程序空转”案件的处理产生重要参考价值。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应听证尽听证”的工作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部署,对于存在重大事实争议、法律适用分歧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监督案件,原则上应当召开听证会。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条件。
       4. 本案三级法院统一极端违法,已提起刑事控告、网上全程公示,社会影响极大。

       现本案已进入贵院行政诉讼监督审查阶段,为全面查清案件全貌、还原客观事实,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申辩权利,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恳请组织听证,允许申请人当面陈述观点、说明证据、阐述原审裁判存在的问题,结合听证情况依法作出监督处理。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

              申请人:
              日期:2026年6月15日


              关于(2025)粤03行终1269号行政裁定案件网络公示告知书

案件主要信息:
申请人信息: 姓名:吴鉴刚,联系电话:157*********
原审生效裁定案号:(2025)粤03行终1269号
行政监督案号:深检控申行监【2026】***号, 深检行监【2026】***号

本案当前概况
       本案监督申请书已于2026年5月28日由贵院正式受理,贵院于2026年6月9日发出了办理案件检察人员通知书,本案刑事控告书也已于2026年6月10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寄出,次日签收,寄给省检察院而不是寄给深圳市检察院,是由于管辖权问题,刑事控告书涉及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控告内容在公示网站上所有人都可以共享查看。

二 公示告知内容
       为了帮助检察院排除行政干预或其他外部不正当干扰,做到能专心办案,也为了表明本人实名控告的公开正当性,排除诬告嫌疑,方便万众监督,本人已将本案全部细节在武汉软想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公示,下一步所有动态变化也会同步在该网站上公示。

       百度一下“软想科技官网”,选第一条记录就可以进入网站首页。
       无论是电脑还是手机,进入网站首页后,稍向下拖一点,就会看到红色字体段中的蓝色“抗击违法”链接,直接点击即可进入抗击违法主菜单。
       电脑通过顶部菜单、手机通过右上角三横线图标也可进入抗击违法,后续要注意用当前位置导航切换位置。
       网站主页网址:https://www.ruanxiang.com

       网站上公示的刑事控告书,与提交纸件完全一致。
       网站上公示的监督申请书属于修订版(也可称为公示版),与原始版的区别是,附件四由原11项简化成了6项,正文作了编号适应性改动,实质内容完全不变,这样可以保证与刑事控告书的附件及编号完全一致,既方便公示阅读,也方便检察院之间在办案时交流沟通,本次顺便邮寄了全套修订版(公示版)材料及修订信息。
       网站上刑事控告书与监督申请书正文中的附件全部是蓝色链接,点击可以直接查看相应的附件内容,如果是在电脑上操作,再点顶部的x关闭当前附件页面,又可以返回到正文原位置,如果是在手机上操作,点击底部的 < 也可以返回到正文原位置。

 

              告知人:
              2026年6月15日


              (2025)粤03行终1269号行政裁定法律意见综述

案件主要信息:
申请人信息: 姓名:吴鉴刚,联系电话:157********
原审生效裁定案号:(2025)粤03行终1269号
行政监督案号:深检控申行监【2026】***号, 深检行监【2026】***号

       本综述系对原监督申请书的重点归纳,只归纳应当抗诉情形,不替代、不变更原监督申请书内容,原监督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仍为本案的申请依据,但是,本材料中的附件编号均用本次新提交的监督申请书(修订版)附件中的编号。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案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因此,属于双重应当抗诉情形。

       首先,生效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其中第(一)条。
       生效裁定用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这项规定针对的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本案被诉人社局拒绝监管漏缴社保,拒绝处理误导退保,阻断了原告既有权利的实现,并实际导致了原告不能正常办理退体,显然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
       生效裁定在推定对权利义务的影响时,所犯的两个严重错误是:第一,推定逻辑有明显漏洞,该推定把“变更已有权利义务”、“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全部情形,而完全忽略了阻断既有权利义务的实现,也是产生实际影响的典型表现;第二,该推定把“未改变2002年结算结果”作为推定的前提条件之一,而该前提条件正是被诉人社局拒绝处理“误导退保”的违法结果,把一个违法结果作为推定的前提,显然只能得出一个更加违法的结果,法官也知道这一点,其解决办法是在裁定书中完全不提“误导退保”,但是,这种办法是直接删除基础事实,触犯了更为严重的枉法裁判,属于错上加错,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本案真正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理由是:本案被诉人社局作为适格处理人,不处理误导退保、不处理漏缴社保,导致申请人受到不法侵害的社保权得不到保护,而社保权就是财产权,被诉人社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该法条的构成要件。

       其次,稍对比一下民意速办申请单、掌上法庭证据、起诉状、生效裁定文书,就可以直观看出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符合其中第(二)条。
       漏缴社保、误导退保是本案两大基础事实,如果这两大基础事实一个都没有,则本案起诉就没有依据,因此,在裁定文书中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看裁定书的人就不知道本案起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至于恢复社保记录、转移社保记录,那不是起诉的根本原因,那是处理完漏缴社保、误导退保之后的必然行为,即使不讲也没有关系,但漏缴社保、误导退保这两点则必须明确记载,这也是原告重点强调的,其中,误导退保是原告在民意速办沟通、起诉状中重点强调的,而漏缴社保则是在诉前调解期间重点强调的,都属于在2024年9月16日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应该处理的事件,其中,漏缴社保属于被诉人社局在处理诉求时仍然直接隐瞒的事件,情节更为严重。
       但是,在生效裁定书中,看不出漏缴社保、误导退保的任何痕迹,把基础事实完全删除了,并且是为了让裁定书看起来合法而删除的,属于明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原告强调漏缴社保详见附件五-6.7,强调误导退保详见附件五-5中的六大类截图中的每一类,这些截图都是在2024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发生的,误导退保也是起诉状中反复强调的,详见附件四-4,但是,在生效裁定二-2中,找不出任何痕迹,重点强调的事实在裁定书上反而完全不见了,同时又把次生处理拿出来充数,这是直接删除全部基础事实,并在裁定结果中违背这些事实和相关法律作枉法裁判

       最后,一审篡改庭审笔录,也属于枉法裁判的典型表现,也符合其中第(二)条。
       一审法官篡改庭审笔录,刚好能逆转实体裁判结果,且逆转实体裁判结果之后,行政机关就没有违法行为,同时也就逆转了程序裁判结果,因为行政机关没有违法行为,当然就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篡改庭审笔录属于一箭双雕的精心设计,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篡改庭审笔录行为,也是法院幕后自认了行政机关的违法的证据,因为,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违法,就没有必要篡改笔录。
       该篡改的功用是直接逆转实体裁判结果,也从本质上逆转了程序裁判结果。尽管在生效裁定书中没有直接引用笔录篡改结果,但间接用到了,因为生效裁定书中必须完全删除了“误导退保”,才能把“未改变2002年结算结果”作为推定案件性质的前提,而要想“合法”删除“误导退保”,又必须是从庭审笔录的底层删除行政机关的违法信息才行,否则,就仍然在底层留有本案的翻案把柄,法官为了枉法裁判,把心思都用尽了,性质极为恶劣。

       本案未审先判及剥夺辩论权问题也属枉法裁判,在监督申请书中讲得很清楚,不再重复,监督申请书中所讲的事实认定错误既是枉法裁判的结果,也是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同样十分重要。

 

              提交人:
              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