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在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如下:
仲裁委在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主观倾向,以原告为法人代表且可掌管印章为由否定劳动合同的可信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申请人同时也为被申请人,印章的使用经过了被申请人的许可,且申请人也签了字,双方都完全认可劳动合同中的内容,这种劳动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印证劳动合同的真假有很多方法,非要根据工资条、纳税记录来印证劳动合同是毫无道理的,据说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头四年任期内就没有要工资,肯定就没有工资条和个税记录,你能据此就怀疑其四年总统任期吗?况且,你既然怀疑劳动合同是不可信的,庭审期间为何又不进行实质性的质疑,庭审期间仲裁委也反复问了劳动合同是什么时候写的,合同上已经写了签订日期,还问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原告当然按签订日期来回答,否则,口头上讲的同合同上写的不一样,审理起来不是更麻烦吗?
实际上,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可以事后补签的,也可以在生效之前签订,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即可,有大量能影响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不去深究,却总要深究一些没有什么影响的因素,合理吗?真正需要深究的是原告是不是一直都在被告公司任职,这样的信息在公司的网站上一查一大堆,还可查出具体有哪些成果,根据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就是原告这一点,也可以很容易得知原告是否一直都在被告公司任职。

